江西省电机工程学会网站

江西省电机工程学会

Jiangxi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
学会章程
您当前所在位置是: 首页 > 学会简介 > 学会章程
江西省电机工程学会章程

(2022年6月28日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江西省电机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JIANGXI SOCIETY FOR ELECTRICAL ENGINEERING(缩写为 JSE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西省从事电力电机工程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组织,是我省电力电机工程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本会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团结和动员全省广大电机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工作方针,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民主办会,提倡在学术上自由讨论;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搭建平台,为江西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设计、建设、制造等企业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委员会和江西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街道永外正街246号,邮政编码:330006。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电力工业、电机工程科学技术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传播科技信息,促进江西电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

(二)开展科普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组织青少年参与电机工程领域的科技活动;

(三)加强同国外、省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联系;

(四)开展电机工程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组织和鼓励电机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和技术政策以及重大技术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六)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承担和参与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标准编审,技术资格评审,优秀科技人才评选,工程可行性研究、安全技术评价,重大电力事故技术调查与分析等项工作;

(七)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举办科技成果展览,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八)编辑出版《赣电科普》等刊物,出版专业学术论文集及科技文献,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

(九)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科学技术普及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团体,科技和管理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

(十)反映会员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荣誉会员三类。个人会员包括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不同类型的会员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普通会员: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含相当的专业职称或专业职务)及以上水平;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且工作3年以上;具备工程师水平的自学成才人员;学生会员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且具有1年及以上会龄;

(3)在电机工程及相关领域做出一定成绩和贡献。

普通会员的入会后,具有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和本会双重会员资格。申请入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级学会审批机构审批后,发给普通会员会员证。

2、高级会员:在电机工程及相关领域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任职资格,会龄在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界、工程技术界有积极贡献,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2)获得省(部委)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3)长期从事学会工作,对学会有积极贡献。

对电力科技事业有重大贡献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可破格吸收为高级会员。

高级会员的入会,须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并由两名高级会员推荐或者本会推荐,经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批准后成为高级会员。

3、学生会员。凡在高等学校电机工程相关专业学习,成绩优秀的高年级学生可申请为学生会员。

4、单位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从事电力、电机工程设计、制造、建设、生产、运行、科研、教学、管理等的单位,以及与本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或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有关单位和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的入会由单位向本会或本会所属的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成为单位会员。

5、本会设立荣誉会员称号。对电机工程科学技术和学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有很高学术地位的专家学者,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二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机构,设执行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本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等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机构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会理事遵守法律、法规或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当本会理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