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7日十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保证江西省电机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工作正常开展,促进学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遵照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会员会费缴纳相关规定,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一、个人会员会费标准及收取
1.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严格遵照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会员会费缴纳标准执行;
2.会费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在会员注册时一并收取,学会不再单独收取;
3.离退休会员和学生会员按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相关规定免交个人会费。
二、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及收取
会员单位、理事单位:每年1.5万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万元;
副理事长单位:每年15万元;
理事长单位:每年60万元。
同一单位按最高会费标准缴纳,不重复缴纳;集团单位一次性缴纳,所属企业不重复交费;学校单位会员免交会费。
三、会费管理责任
1.个人会员会费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负责统一收取和管理,相关服务保障按其规定执行;
2.单位会费由江西省电机工程学会负责收取和使用管理,收取时应开具合法合规票据。
四、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及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会费收支核算流程。
五、会费缴纳及使用
1.各单位会员应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足额缴纳当年会费;
2.秘书处需制定年度会费预算计划,严格按预算控制使用;
3.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学术交流、业务活动及学会日常运转等符合学会宗旨的支出。
六、监督与公开
1.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汇报,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
2.主动接受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公示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七、生效日期
本管理办法经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2022年6月27日通过的《江西省电机工程学会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